本网讯 《政府采购实施条例》二十条第四款规定,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但是很多采购项目尤其是相对专业一点的项目都希望找有一定业绩的供应商提供服务或者产品,那么这是否合法呢?
8月25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药管平台(三期)软件开发沈阳网站建设项目”就遭遇了这方面的投诉。
供应商江苏华招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投诉本项目评分中要求提供“类似药械管理系沈阳SEO统软件开发项目的业绩”并作为加分条件违反了法律。
招标文件关于提供“类似药械管理系统软件开发项目的业绩”的要求是信息中心根据项目特点和合同履行的实际需求设置的评分项,不是资格条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说的供应商应该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与会计制度。
换句话说,未来业绩可以作为商业信誉的一部分合理合法的进入加分项目中。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药管平台(三期)软件开发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0702-1741CITC5H10)作出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江苏华招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南京市鼓楼区清江南路19号南大苏富特科技创新园2期十层
被投诉人:中机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机招标)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101号(园区)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江苏华招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本项目招标文件商务部分中类似软件开发业绩的评分标准设置违法。本机关依法受理调查,并作出了投诉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经审查,招标文件关于提供“类似药械管理系统软件开发项目的业绩”的要求是信息中心根据项目特点和合同履行的实际需求设置的评分项,不是资格条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投诉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2017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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